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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洛阳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

2023-07-17 15: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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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民宗组〔2023〕1号

各县区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现将《洛阳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6月28日        

洛阳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更好发挥示范区示范单位引领作用,根据《河南省民族宗教委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豫民宗〔2020〕26号)、中共洛阳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8号)、中共洛阳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关于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洛统组〔2023〕2号)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示范区的范围包括县(区)、乡(镇、街道);示范单位的范围包括机关、村(社区)、学校、企业、连队、宗教活动场所、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  市民族宗教部门制定全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测评指标,并依此开展命名等相关工作。县级民族宗教部门负责辖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创建,并向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全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第四条  申报全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须符合全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要求。

第五条  全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由县级民族宗教部门对照市级测评指标,对拟申报的地方和单位开展初验,经县级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向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六条  全市每年命名一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县级民族宗教部门每年按照统一部署向市民族宗教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提出验收申请。

第七条  申报单位须向洛阳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洛阳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表》和初验报告。

第八条  市直机关所属单位由主管部门初验后向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驻洛解放军和武警驻洛部队所属单位分别由所在政治工作部门审核后向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九条  示范区示范单位的评审命名工作,遵循注重实效、突出示范、严格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通过竞争性选拔,择优命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不突出,工作出现严重偏差的。

(二)发生涉及民族因素重大事件或影响民族团结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损害民族团结的。

(三)伊斯兰教领域“三化”治理不力或有宗教突出问题的。

(四)有涉黑恶邪现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主流意识形态不够鲜明突出的。

(六)负面舆情应对不力的。

(七)工作表面化、形式化,群众参与度、满意度、知晓度不高的。

(八)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示范区示范单位按以下流程进行评审和命名。

(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综合评审。

(三)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地方和单位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官方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投诉的,通过公示。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请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区示范单位予以命名。

第十一条  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命名决定,公布年度全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名单,并授予牌匾。市民族宗教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已命名的示范区示范单位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全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优先推荐为全市、全省、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从全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中推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从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中推荐。

第十三条  全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命名有效期限为5年。被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授予全国、全省、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的单位,5年评选周期内不重复命名为全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已被命名5年期满的,须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全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实行回访抽查制度,市民族宗教部门每年按照一定比例,组织或者委托县级民族宗教部门对示范区示范单位进行抽查,加强日常指导,巩固提升示范水平。

第十五条  市民族宗教部门定期组织全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开展“互观互检”活动。

第十六条  全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发生涉及民族因素重大问题,处置不当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民族团结的,或出现其他被认为应撤销命名的情况,经核实后撤销其命名。原申报单位也可提出撤销命名申请,报经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被撤销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洛阳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区)测评指标

2.洛阳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乡镇(街道)测评指标

3.洛阳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机关测评指标

4.洛阳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街(社区)测评指标

5.洛阳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测评指标

6.洛阳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小学测评指标

7.洛阳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企业测评指标

8.洛阳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连队测评指标

9.洛阳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宗教活动场所测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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