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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洛阳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的通知

2023-07-17 11: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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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民宗组〔2023〕2号

各县区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已经市民族宗教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6月28日        


洛阳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进一步规范洛阳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以下简称“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根据《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基地由洛阳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命名,具备宣传教育功能,要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文化形象,在促进民族团结、密切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统一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的文物博物类、革命纪念类、旅游文教类等场所。

第三条  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面向基层的原则。

第四条  教育基地一般每3年命名一批。

第五条  教育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能体现不同历史时期我国各族人民之间的亲密关系,有助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二)具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的实物、资料、场地或配套设施;

(三)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有必要的经费保障,能够保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

(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完整的工作档案,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符合教育基地条件的场所,经村(社区)、乡镇(街道)逐级向所在县(区)民族工作部门申报,由县(区)民族工作部门审核公示后,经县(区)统战工作部门同意,报洛阳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直机关所属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洛阳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驻洛解放军和武警驻洛部队所属单位分别由洛阳军分区政治工作部门、武警洛阳支队政治工作部门审核后向洛阳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七条  洛阳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评审组,负责组织对推荐对象的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场所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公示期满后,评审组将拟命名为教育基地的场所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  洛阳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命名教育基地,并颁发牌匾,被命名的教育基地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优先申报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

第十条  已命名的教育基地,不能履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职能或者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洛阳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予以撤销命名。对发生因处置不当造成涉及民族方面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件的教育基地,洛阳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予以撤销命名。

第十一条  教育基地应当制定基地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完整的档案制度,有计划地对专(兼)职工作人员进行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教育基地应当充实宣传教育材料,充分利用现代科技、丰富宣传教育手段、增强宣传教育效果,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教育基地应当对大、中、小学校集体、现役军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给予免票参观等优惠待遇。有条件的教育基地,应当逐步在重大节庆日、纪念日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十四条  县(区)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教育基地的考核、推荐,支持教育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推动教育基地之间的交流合作,指导教育基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影响力。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教育基地予以适当经费补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扶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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